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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吉易照明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魏荣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3478555-2
    执行依据文号 (2014)建商初字第00506号
    案号 (2015)建执字第0077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6-02
    发布日期 2016-09-0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它规避执行,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吉易照明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0日前给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贷款本金15651348元,及截至2014年9月21日的利息1153289.91元、罚息461444.95元,并自2014年9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利息、罚息; 二、被告翟韶均、翟意峰对被告江苏吉易照明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付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本案诉讼费122804.63元,减半收取61402.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66402.3元,由被告江苏吉易照明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翟韶均、翟意峰、江苏中广置业有限公司承担; 四、如被告江苏吉易照明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第一、三项确定的债务,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有权依法处置被告江苏中广置业有限公司用于抵押的位于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1号202室的商铺,并以折价或拍卖、变卖上述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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