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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渝永川市监处字(2021)63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
    行政处罚内容 《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3-01
    决定机关 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苏俊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