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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市亚安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2000010****121N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津0111民初5626号
    案号 (2021)津0111执173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3-23
    发布日期 2021-05-2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天津市亚安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市先达机械加工厂货款1678465.09元;二、被告天津市亚安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市先达机械加工厂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货款1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9年8月1日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以货款10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货款10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9月1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货款35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10月1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货款35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11月1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货款35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12月1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货款428465.09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1月1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天津市先达机械加工厂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906元,公告费560元,全部由被告天津市亚安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此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交付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本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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