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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市亚安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2000010****121N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津0117民初351号
    案号 (2021)津0117执7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芦台中心法庭
    执行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05
    发布日期 2021-01-2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新奥公司与亚安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形成,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有效。合同签订后,新奥公司已经按时按量向亚安公司供货,亚安公司应当及时足额支付货款,现亚安公司不按约定按时足额支付货款的违约行为,侵害了新奥公司的合法权益,故新奥公司有权要求亚安公司支付尚欠的货款。 综上所述,新奥公司请求判令亚安公司支付货款23,453.4元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天津市亚安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天津市新奥纸制品包装有限公司货款23,453.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6元,保全费320元,共计706元,由被告天津市亚安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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