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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市亚安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2000010****121N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津0111民初9828号
    案号 (2020)津0111执42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2-06
    发布日期 2020-03-1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天津市亚安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市鑫成伟业电子有限公司货款1249000.17元及自2019年8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249000.17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50元,保全费5000元,全部由被告天津市亚安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此款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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