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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嘉南(消)行罚决字〔2019〕0131号
    违法行为类型 梦迪集团有限公司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位于嘉兴市余新镇的梦迪集团有限公司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给予梦迪集团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至中国工商银行嘉兴市分行缴纳罚款(收款人户名:嘉兴市南湖区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结算户,收款人账号:1204066129000097605)。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嘉兴市南湖区消防救援大队 2019年9月24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9-24
    决定机关 南湖区区公安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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