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北京万达豪信投资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左玉红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8197795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东民初字第07572号 |
案号 | (2016)京0101执206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4-08 |
发布日期 | 2016-10-31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北京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北京万达豪信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北京中融基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支付其为被告北京万达豪信投资有限公司代为支付的自二〇一四年八月一日至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的房屋租金一百二十七万三千六百零五元、网费三万元;二、被告北京万达豪信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北京中融基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退还自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六日至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的房屋租金四十四万六千八百零八元;三、被告北京万达豪信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北京中融基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支付违约金二十五万五千三百一十九元;四、驳回原告北京中融基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935元,由原告北京中融基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负担2051元(已交纳)、被告北京万达豪信投资有限公司负担1088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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