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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盈泽(唐山)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20006****977B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冀0223民初1577号
    案号 (2019)冀02执503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滦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3-07
    发布日期 2019-04-0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盈泽(唐山)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李秋焕借款本金人民币700000元及其利息(其中200000元利息自2015年10月12日起至全部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剩余500000元自2016年6月1日起至全部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1.6%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00.0元,由被告盈泽(唐山)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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