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穗花工商处字[2018]445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年度报告及公示信息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内容 | 当事人:广州明琴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4MA59AJH333 类型:内资企业 住所: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新街大道四和片区自编34号 法定代表人:胡国明 据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显示,当事人于2017年12月7日才填报并公示2016年年度报告,涉嫌不按照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为查清案情,我局于2018年1月10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未在法定时间(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内公示2016年年度报告,直至2017年12月7日才公示2016年年度报告,超过年度报告规定期限5个月。 证明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 证据一:执法人员提取的“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企业公示信息”网页截图2份。 证据二:执法人员提取的广州数字工商年度报告查询统计2016年度报告“已公示”网页截图1份。 证据三: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7年7月12日在广州红盾信息网公示的《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责令补报年报通知书》截图2份 以上证据一至三均由执法人员提取。 2018年3月26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邮寄送达了穗花工商告字(2018)第0201801210000106-00007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 综上,我局认为,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公示2016年年报,经我局责令改正后逾期未改正,直至2017年12月7日才公示2016年年度报告,超过年度报告规定期限5个月,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和《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商事主体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期限及时通过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及其他相关信息,并向社会公示。”的规定。依据《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项“商事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情节严重的,由登记机关给予下列处罚:(一)未按照规定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登记机关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信息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新华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所通过广州市非税收入系统缴纳罚款,或者凭新华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所出具的缴款通知书到相关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花都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复议机关地址和电话如下: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地址:广州市天河路112号,电话;85590146; 花都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花都区迎宾大道89号,电话:36899131。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04-03 |
决定机关 | 广州市花都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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