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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北京华尔盾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静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0153208-1
    执行依据文号 (2017)京0109民初972号
    案号 (2017)京0109执242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9-07
    发布日期 2017-12-0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北京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北京华尔盾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北京金法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保安服务费185120元 二、驳回北京金法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五千七百六十元,由北京金法保安服务公司负担一千七百五十八元,已交纳;由北京华尔盾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四千零二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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