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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北京华尔盾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静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01532081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门民初字第04597号
    案号 (2016)京0109执106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444
    执行法院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5-20
    发布日期 2016-09-2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北京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北京华尔盾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天津市天净净化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四十万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10年1月1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二、反诉被告天津市天净净化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为反诉原告北京华尔盾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开具金额为三百四十三万四千五百元的税务发票。三、驳回反诉原告北京华尔盾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三千六百五十元,由北京华尔盾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二千九百元,由北京华尔盾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一式两份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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