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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兴化市江达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翟志江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5382503-7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泰兴商初字第00609号
    案号 (2016)苏1281执188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5-13
    发布日期 2016-11-0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兴化市江达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化戴南支行借款本金500万元及逾期利息、复利(截止2015年7月8日的利息为132497.76万元,自2015年7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1.7%计算;对应付未付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计算复利)、律师代理费10万元。 二、被告江苏永达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翟志江、杭春梅对兴化市江达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的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江苏永达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翟志江、杭春梅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兴化市江达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428元,诉前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200元,合计53628元,由四被告共同负担。其中,诉前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200元原告已垫付,由四被告在履行上述判决主文时一并给付原告,案件受理费48428元由四被告直接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预交上诉费(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泰州市农业银行海陵支行;户名:泰州市财政局;账号:201101040058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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