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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北京精海仪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0027910-2
    执行依据文号 (2021)京0109民初1191号
    案号 (2021)京0109执137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5-11
    发布日期 2021-07-2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北京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北京精海仪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任志勇偿还原告卫强本金及利息共计52万元,分别于2021年5月4日前给付本金25万及利息2万元,于2021年5月30日给付本金25万元。如北京精海仪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任志勇未按期足额给付上述任一笔款项,则卫强有权就剩余未给付款项一并申请执行,北京精海仪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任志勇并以剩余未给付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 的标准给付自未偿还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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