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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冀市监石处〔2020〕13010820000113号
    违法行为类型 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1.0000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4-08
    决定机关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王满库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