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苏州舜唐新能源电控设备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50956****885P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509民初12911号 |
案号 | (2021)苏0509执3148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3-12 |
发布日期 | 2021-08-04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南昌舜唐绿电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通江海电容器股份有限公司付款1004202.59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货款1004202.59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10月27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4二、被告苏州舜唐新能源电控设备有限公司对被告南昌舜唐绿电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以上各项债务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吴江分行营业部,账号:6228400407191787963)。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19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苏州舜唐新能源电控设备有限公司、被告南昌舜唐绿电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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