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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湛江市麻章区弘倡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陈伟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8579402-2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湛开法民二初字第148号
    案号 (2016)粤0891执7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广东省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1-21
    发布日期 2017-01-2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它规避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市分行与被告湛江市麻章区弘倡运输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9日签订的2014年商流字第143号、第144号《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 二、限被告湛江市麻章区弘倡运输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偿还贷款本金人民币2078825.31元及利息给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市分行(截至2015年9月23日,拖欠利息、罚息、复利共计人民币133732.34元;自2015年9月2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支付之日止,以实际贷款本金余额按年利率9.9%计付罚息,并对拖欠的利息按年利率9.9%计付复利); 三、被告王少钦、陈伟华对被告湛江市麻章区弘倡运输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 四、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市分行对被告陈伟华、陈科宇共有的位于湛江市赤坎区御海路8号金沙湾新城御海园1号楼1605房(证号为湛江CQ100136293)的变现价款在人民币2371500元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10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9102元,由被告湛江市麻章区弘倡运输有限公司、王少钦、陈伟华、陈科宇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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