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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市飞梦名车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MA****JDXN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深国仲裁500号
    案号 (2021)粤03执110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深圳国际仲裁院
    执行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2-02
    发布日期 2021-07-1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281210600687】。仲裁庭对本案作出裁决如下: (一) 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拖欠租金人民币 273,007.80元(2019年12月7日至2020年3月6日之间)。 (二) 被申请人补偿申请人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 14,500 元。 (三) 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延期付款违约金(以被申请人自2019年12月7日起至2020年3月6日拖欠租金期间的每月应付租金人民币91,002.60元为基数,从应付租金日(每月7日)次日起按日千分之一计算至被申请人实际支 付之日止)。 (四) 本案仲裁费人民币23,416元,由被申请人承担。 申请人已预交人民币23,416元,被申请人直接向申请人支付 人民币23,416元。 (五) 本案反请求仲裁费人民币31,254元,由被申请人 自行承担。被申请人已预交人民币31,254元,抵作反请求仲 裁费不予退还。 (六) 驳回被申请人的全部仲裁反请求。 以上确定的各项应付款项,被申请人应在本裁决作出之 日起十日内支付完毕。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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