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山东盈泰食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王宏岳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4568153-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鲁0214民初2731号 |
案号 | (2017)鲁0214执61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3-01 |
发布日期 | 2017-04-25 |
已履行 | |
未履行 | |
省份 | 山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山东盈泰食品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青岛日联华波科技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43500元及违约金人民币30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65元,由原告承担395元,被告承担3770元,被告在履行上述付款义务时将应承担的诉讼费用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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