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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海曙综执〔2020〕罚决字第09-0312号
    违法行为类型 施工单位和建筑垃圾消纳场所、中转场所经营单位未采取建筑垃圾管理措施案
    行政处罚内容 2020年6月29日,当事人宁波市政工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车辆出场时轮胎附有泥土,造成万金路路面被污染,污染面积约12平方米。之前本机关执法人员曾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但当事人逾期不改正。当事人宁波市政工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宁波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施工单位未采取建筑垃圾管理措施的行为。依据《宁波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35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7-14
    决定机关 海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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