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2018)甬鄞公共一决字第548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宁波市政工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路面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2018年8月20日16时40分至16时50分被查期间,当事人宁波市政工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由于未采取有效措施,在由其负责施工的鄞州区白鹤街道兴宁路宝东江桥工地内部冲洗场地时,导致污水外溢出工地,造成工地外城市道路约5平方米的道路污染,且未及时整改。经查,当事人未曾发生过相同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人民币1000元整的罚款。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09-30 |
决定机关 | 区城管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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