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2017)甬海生态六决字第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擅自在夜间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 |
行政处罚内容 | 案情摘要: 2017年2月26日1时20分,本局执法队员在巡查时发现当事人在海曙区和义路与?闸街交叉口附近的中山路综合整治工程海曙段工地进行夜间施工作业,产生环境噪音污染,该行为涉嫌违反了《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现申请立案。被罚人名称:宁波市政工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善波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第二十二条的有关规定,现根据《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规定给予处罚。罚款金额:19000元案件名称:擅自在夜间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决定书文号:(2017)甬海生态六决字第1号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海曙区城管执法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17-04-07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04-07 |
决定机关 | 海曙区城管执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王善波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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