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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2017)甬海公共一决字第9号
    违法行为类型 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按规定设置符合规定的遮挡围栏、临时厕所或生活垃圾收集容器,或者设置但未保持整洁、完好;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尘土飞扬、污水外溢;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未按规定及时清除建筑垃圾,平整场地
    行政处罚内容 案情摘要:   2016年12月21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巡查至宁波市海曙区望春路与望童路交叉口时,发现该处工地带泥出场、污染道路。之前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16年12月8日向当事人发放了编号为16-直1-12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但当事人逾期不改正。该行为涉嫌违反了《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现申请立案。被罚人名称:宁波市政工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善波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违法依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依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罚款金额:5000元案件名称: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按规定设置符合规定的遮挡围栏、临时厕所或生活垃圾收集容器,或者设置但未保持整洁、完好;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尘土飞扬、污水外溢;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未按规定及时清除建筑垃圾,平整场地决定书文号:(2017)甬海公共一决字第9号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海曙区城管执法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17-01-23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1-23
    决定机关 海曙区城管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王善波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