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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2016)甬东行六决字第20号
    违法行为类型 擅自在夜间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
    行政处罚内容 案情摘要:2016年08月11日23时22分左右,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江东区的东柳商务楼地块“宁波市轨道交通3号线一期工程拆复桥梁及遗留桩清除施工”项目工地进行了执法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在进行遗留桩清除作业。2016年08月11日23时22分,该项目场界噪声经测试已超标,现场检查中,当事人未能提供夜间作业许可文件。被罚人名称:宁波市政工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善波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款以及《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以及《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五条和第六条第一款、《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一)》的规定,建议罚款。罚款金额:12000元案件名称:擅自在夜间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决定书文号:(2016)甬东行六决字第20号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江东区城管执法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16-10-08
    处罚决定日期 2016-10-08
    决定机关 江东区城管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王善波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