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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温州综执〔2021〕罚决字第12-0012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现已查明:2021年5月28日16时5分,宁波市政工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温州市滨江商务区学院东路拓宽工程(府东路-会展路)市政工程有现场车辆出入未采取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的规定。违法性质为:施工单位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有关规定。行政处罚种类:罚款。行政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的规定。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向中国建设银行缴纳罚款。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9-10
    决定机关 浙江省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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