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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安鸿茂洋伞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5058372****20XR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闽0583民初4349号
    案号 (2020)闽0583执550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9-04
    发布日期 2020-09-2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福建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南安鸿茂洋伞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水头支行借款250万元,复利、罚息98488.83元及自2019年4月1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罚息、复利(复利、罚息按借款合同约定计付); 二、被告中普(晋江)塑胶有限公司、中普(长泰)有限塑胶公司、福建鸿茂户外用品有限公司、许纯哲、姚秀清、沈鸿玲、许飞扬、沈诵岭、张健康、苏宏永、陈朝噋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中普(晋江)塑胶有限公司、中普(长泰)有限塑胶公司、福建鸿茂户外用品有限公司、许纯哲、姚秀清、沈鸿玲、许飞扬、沈诵岭、张健康、苏宏永、陈朝噋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南安鸿茂洋伞有限公司追偿; 三、原告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水头支行有权以被告苏宏永、张海蓉提供抵押的位于晋江市安海镇兴安路宾安G 座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以晋他项(2016)第00102号登记的范围为准〕的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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