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南安鸿茂洋伞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5058372****20XR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闽0583民初4349号 |
| 案号 | (2020)闽0583执5503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安市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南安市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0-09-04 |
| 发布日期 | 2020-09-27 |
| 已履行 | 暂无 |
| 未履行 | 暂无 |
| 省份 | 福建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南安鸿茂洋伞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水头支行借款250万元,复利、罚息98488.83元及自2019年4月1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罚息、复利(复利、罚息按借款合同约定计付); 二、被告中普(晋江)塑胶有限公司、中普(长泰)有限塑胶公司、福建鸿茂户外用品有限公司、许纯哲、姚秀清、沈鸿玲、许飞扬、沈诵岭、张健康、苏宏永、陈朝噋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中普(晋江)塑胶有限公司、中普(长泰)有限塑胶公司、福建鸿茂户外用品有限公司、许纯哲、姚秀清、沈鸿玲、许飞扬、沈诵岭、张健康、苏宏永、陈朝噋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南安鸿茂洋伞有限公司追偿; 三、原告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水头支行有权以被告苏宏永、张海蓉提供抵押的位于晋江市安海镇兴安路宾安G 座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以晋他项(2016)第00102号登记的范围为准〕的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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