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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湖南捞刀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3010070****289G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湘0105民初10083号
    案号 (2021)湘0105执486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7-19
    发布日期 2021-09-2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湖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湖南捞刀河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湖南鑫远威经贸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 729 689.69元、垫资利息80 100.82元; 二、被告郑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湖南鑫远威经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22 517元,财产保全费5 000元,共计27 517元,由被告湖南捞刀河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承担25 700元,原告湖南鑫远威经贸有限公司承担1 81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判决如下: 一、被告湖南捞刀河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湖南鑫远威经贸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 729 689.69元、垫资利息80 100.82元; 二、被告郑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湖南鑫远威经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22 517元,财产保全费5 000元,共计27 517元,由被告湖南捞刀河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承担25 700元,原告湖南鑫远威经贸有限公司承担1 81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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