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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湖南捞刀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3010070****289G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湘0105民初7927号
    案号 (2021)湘0105执362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5-25
    发布日期 2021-09-3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湖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浏阳市柏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捞刀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浏阳恒大华府四期商品混凝土采购合同》; 二、被告湖南捞刀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浏阳市柏建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款项16 602 444元(其中14 952 444元原告需在被告付款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被告湖南捞刀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浏阳市柏建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36 000元; 四、驳回原告浏阳市柏建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28 034元,由被告湖南捞刀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浏阳市柏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捞刀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浏阳恒大华府四期商品混凝土采购合同》; 二、被告湖南捞刀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浏阳市柏建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款项16 602 444元(其中14 952 444元原告需在被告付款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被告湖南捞刀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浏阳市柏建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36 000元; 四、驳回原告浏阳市柏建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28 034元,由被告湖南捞刀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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