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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山东瑞利塑胶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陈用芳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5239479-3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沛民初字第01005号
    案号 (2016)苏0322执183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徐州市沛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5-26
    发布日期 2016-07-2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陈用芳、林阿娜、徐州豪达塑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宁海燕借款本金5100000元并支付利息(从2015年5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5100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 二、原告宁海燕依法享有对被告山东瑞利塑胶集团有限公司5100000元及利息(从2015年5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5100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债权。 三、驳回原告宁海燕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66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8660元,由被告陈用芳、林阿娜、徐州豪达塑业有限公司、山东瑞利塑胶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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