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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山东瑞利塑胶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陈用芳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52394793
    执行依据文号 (2015)临兰商初字第2656号
    案号 (2016)鲁1302执109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3-10
    发布日期 2016-06-3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山东侨兴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剩余借款本金999.5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自2015年7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 二、被告山东瑞利塑胶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兴邦重工有限公司、泰安立业物流有限公司、山东兴邦工业装备有限公司、杨秀利、陈用芳、赵成、郭宗强、宋海军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山东瑞利塑胶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兴邦重工有限公司、泰安立业物流有限公司、山东兴邦工业装备有限公司、杨秀利、陈用芳、赵成、郭宗强、宋海军承担保证责任后,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向被告山东侨兴能源有限公司追偿的权利。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76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86765元由十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上诉的标的额预交上诉费(收款人: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泰支行,账号:818210101421000731),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仅提出上诉而不预交上诉费用的,视为自动撤回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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