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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市京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77****657C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湛仲字第3181号
    案号 (2020)粤03执117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湛江仲裁委员会
    执行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4-01
    发布日期 2020-09-1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1.限被申请人深圳市京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深圳市银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返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00万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借款人民币300万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8年11月8日起计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2.限被申请人深圳市京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深圳市银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保全担保费人民币1587.5元、律师费人民币1500元。如未能在本裁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53条加倍支付迟延期间债务利息。3.被申请人陈京国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4.本案仲裁费36820元由两被申请人共同承担,该仲裁费申请人已预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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