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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郑州瑞气气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陈孝通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64677276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豫0182民初1616号
    案号 (2016)豫0182执178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第一团队
    执行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11-03
    发布日期 2016-11-07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伪造证据妨碍、抗拒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郑州瑞气气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志文经济补偿金六千七百三十六元五角八分。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十元,减半收取五元,由被告郑州瑞气气体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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