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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肇庆市东方广场商业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如洪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6820442-8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粤1202民初145号
    案号 (2018)粤1202执168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7-02
    发布日期 2018-10-3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肇庆市东方广场商业投资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广州市胜特建筑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464315.44元。 二、被告肇庆市东方广场商业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广州市胜特建筑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从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2月27日,利息以3524315.44元为基准,按照月利率2%计算;从2015年2月28日起至付清工程款之日止,利息以3464315.44元为基准,按照月利率2%计算)。 三、驳回原告广州市胜特建筑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四、本案受理费47213元(已由原告广州市胜特建筑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由原告广州市胜特建筑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承担5213元,被告肇庆市东方广场商业投资有限公司承担4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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