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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肇庆市东方广场商业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如洪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68204428
    执行依据文号 [2014]肇仲案字39号
    案号 (2017)粤1202执10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肇庆仲裁委员会
    执行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1-24
    发布日期 2017-06-0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申请人一向申请人偿还借款人民币26,650,000元(大写:贰仟陆佰陆拾伍万元整);被申请人一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二倍计算,向申请人支付上述未偿还借款的违约金。从2012年9月15日计算,直至全部借款偿还为止。违约金总额已不超过本案借款本金为限。二、被申请人二、被申请人三对被申请人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本案仲裁费用人民币183635.50元,其中,由三位被申请人承担82%,即人民币150581.10元;申请人承担18%,及人民币33054.40元(本案的仲裁费已由申请人全部预交,三位被申请人应将其承担的仲裁费直接支付给申请人)四、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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