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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肇庆市东方广场商业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如洪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6820442-8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肇仲案字55号
    案号 (2016)粤1202执136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肇庆仲裁委员会
    执行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12-01
    发布日期 2017-06-1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拖欠的设计费人民币2458009.22元。二、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30%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其中:以欠款人民币741394.26元为基数,自2015年2月1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以欠款人民币1716614.96元为基数,自2015年6月1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三、本案仲裁费用共计人民币23500元,由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承担人民币21150元,申请人承担人民币2350元。申请人预交的仲裁费,本会不作退还,由被申请人一、被申请人二执结支付给申请人。四、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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