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新乌二运罚【2018】030003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 |
行政处罚内容 | 责令立即改正、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09-18 |
决定机关 | 乌鲁木齐市道路运输管理局第二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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