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深圳市天盛伟业科技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4030006****270Y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5316号 |
| 案号 | (2018)粤0306执10020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8-07-11 |
| 发布日期 | 2019-03-29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广东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深圳市天盛伟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金辉高科光电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432388.42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该逾期付款违约金以4432388.42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30%,自2015年3月20日起计至货款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程国刚、被告程国勇、被告姜楚才、被告姜育军对被告深圳市天盛伟业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义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2292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90元,由各被告连带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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