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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甬鄞卫公罚〔2019〕3034号
    违法行为类型 宁波市鄞州海工大酒店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案
    行政处罚内容 宁波市鄞州区卫生健康局行政执法人员于2019年04月29日对位于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徐路11号的宁波市鄞州海工大酒店现场检查及进一步调查发现:宁波市鄞州海工大酒店在2019年04月29日的宾馆经营活动中,存在未按规定对顾客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共324件)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已构成“未按规定对顾客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的违法事实,应当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五条第(三)项、第十六条的规定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壹仟捌佰元整(¥1800.00元)。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鄞州支行,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天银路1号(鄞州检察院旁),帐号:3901150011200531870。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6-25
    决定机关 宁波市鄞州区区卫生健康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