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贵)市监(食)罚决〔2017〕17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 |
行政处罚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一百二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08-04 |
决定机关 | 贵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乐小荣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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