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乌(能源)煤执罚〔2021〕013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生产经营单位作业现场管理类违法 |
行政处罚内容 | 1.抽查自卸车司机李宇、王亮,装载机司机祁生全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以上事实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2.203#自卸车在挖掘机发出信号前,已进入装车地点,以上事实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2016)第五百六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3.101#自卸车未停稳制动,便开始进行装车,以上事实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2016)第五百六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4.1#挖机与3#挖机、8#挖机与26#挖机、25#挖机与27#挖机作业安全距离均不足,以上事实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2016)第五百四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整(¥60,000.00)。故给予乌海市恒实能源实业有限公司煤矿罚款共计人民币捌万伍仟元整(¥85,000.00)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5-31 |
决定机关 | 乌海市能源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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