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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乌环罚字〔2020〕24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行政处罚内容 我局于2020年9月7日对你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采装过程中存在扬尘污染。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照片、你公司矿长李小生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查笔录》、李小生身份证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2-17
    决定机关 乌海市生态环境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