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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酒泉市鸿图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620902MA****H684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413民初5672号
    案号 (2020)苏0413执301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金坛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9-15
    发布日期 2020-12-1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酒泉市鸿图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江苏久诺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835848.74元及逾期利息,自2019年8月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魏小隆对被告酒泉市鸿图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160元,由被告酒泉市鸿图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魏小隆负担(案件受理费已由原告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迳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1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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