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有能照明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118256****77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1182民初1814号 |
案号 | (2020)苏1182执1659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扬中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扬中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7-17 |
发布日期 | 2020-12-30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有能照明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扬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77万元及利息(至2019年4月10日为557830.6元;以173.5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4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13.5%计算;以103.5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4月1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按年利率12.675%计算);二、被告江苏美联集团有限公司、通用美联集团有限公司、倪道宏、孙爱民、陈湛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江苏美联集团有限公司、通用美联集团有限公司、倪道宏、孙爱民、陈湛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苏有能照明有限公司追偿。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7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711元,由被告江苏有能照明有限公司、江苏美联集团有限公司、通用美联集团有限公司、倪道宏、孙爱民、陈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6份,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相应上诉案件受理费,并在预交后三日内将交费凭证复印件提交本院。未按期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人民法院将按照有关规定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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