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有能照明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葛明忠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118256****77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1182民初773号 |
案号 | (2018)苏1182执142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扬中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扬中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6-11 |
发布日期 | 2018-07-11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有能照明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扬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93万元及利息165124.42元(算至2018年2月3日,自2018年2月4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13.5%继续计算); 二、被告江苏有能电气成套有限公司、倪道宏、季正华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被告江苏有能电气成套有限公司、倪道宏、季正华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苏有能照明有限公司追偿。 四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18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6185元,由被告江苏有能照明有限公司、江苏有能电气成套有限公司、倪道宏、季正华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由四被告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帐号:11040108290001405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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