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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昆山枥木金属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IIDAMORIO(饭田守男)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7945695-4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昆巴民初字第00595号
    案号 (2016)苏0583执414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6-16
    发布日期 2016-12-2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昆山枥木金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昆山达涡斯机械有限公司款项26658元,并偿付延迟付款的利息损失(以26658元为本金,从2015年2月27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果义务方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的,权利方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于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案件受理费484元,保全费320元,公告费690元,合计1494元,由被告昆山枥木金属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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