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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甬奉自然资规罚(2019)131号
    违法行为类型 宁波明在进出口有限公司非法占用土地案
    行政处罚内容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1590平方米土地;2.责令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59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对非法占用的1574平方米基本农田处以耕地开垦费二倍罚款(每平方米160元),计251840元;对非法占用的16平方米村庄用地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计160元;共计252000元;4.鉴于孙涨福系该项目直接负责人,非党员,未构成处人条件。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5-14
    决定机关 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奉化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