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苏州安靠电源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32391373-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506民初3683号 |
案号 | (2021)苏0506执63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1-14 |
发布日期 | 2021-04-30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苏州安靠电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苏州汇方融通中小微企业转贷引导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借款本金人民币2045万元、违约金2306577元及以借款本金2045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5.4%的标准计算的违约金。二、被告许玉林、马亮、苏州赛恩斯储能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告苏州安靠电源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6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88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153850元,由原告苏州汇方融通中小微企业转贷引导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负担4750元,由被告苏州安靠电源有限公司、许玉林、马亮、苏州赛恩斯储能技术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491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福路支行;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555301040017676。7(此页无正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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