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无锡晟欧船舶设备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20558****860X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205民初1654号 |
| 案号 | (2020)苏0205执2421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0-08-21 |
| 发布日期 | 2020-09-08 |
| 已履行 | 暂无 |
| 未履行 | 暂无 |
| 省份 | 江苏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确认张忠、徐亚新、无锡晟欧船舶设备有限公司结欠包新华100000元。二、付款期限与方式:张忠、徐亚新、无锡晟欧船舶设备有限公司自2020年6月起至同年11月每月30日前各还款1000元,12月30日前还款15000元;2021年1月起至同年11月每月月底前各还款3000元,12月30日前还款7000元,2022年1月至同年11月每月月底前各还款3000元,12月30日前还款6000元,结清。如张忠、徐亚新、无锡晟欧船舶设备有限公司未按上述期限履行还款义务,包新华有权就张忠、徐亚新、无锡晟欧船舶设备有限公司100000元的未还款部分向法院申请全额执行。三、包新华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四、案件受理费2300元(已减半),由包新华负担。五、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起生效。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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