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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市监罚处〔2020〕31445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商务管理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及时停止违法活动,接受询问,如实提供涉案的有关账册、协议、单据、文件、记录和其他材料。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对当事人的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未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违法行为,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15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处罚款1.8万元;对当事人未有在2018年8月7日订立特许经营合前按规定向被特许人上海宝宴餐饮有限公司进行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的违法行为,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1.8万元。综合上述,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处罚决定如下:责令当事人15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处罚款36000元(叁万陆仟圆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2-01
    决定机关 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钱晓军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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