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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上海锦上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1010113****151B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沪0115民初05740号
    案号 (2018)沪0115执2499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12-07
    发布日期 2018-12-2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上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上海圣岛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上海浦东恒通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800,000元;   二、被告上海圣岛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浦东恒通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17年11月20日的利息12,395.28元,以及自2017年11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全部贷款本息之日止的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本金1,8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0.65‰计算);   三、被告上海圣岛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浦东恒通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66,000元;   四、被告上海锦上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俞炜、杨冬喜对被告上海圣岛实业有限公司上述第一至三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上海锦上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俞炜、杨冬喜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上海圣岛实业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上海浦东恒通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705元,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计26,705元,由被告上海圣岛实业有限公司、上海锦上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俞炜、杨冬喜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鉴定费30,000元,由原告上海浦东恒通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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