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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四川省巴蜀新形象广告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孟兴中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3163591-5
    执行依据文号 (2017)川0105民初3657号
    案号 (2017)川0105执462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9-06
    发布日期 2017-12-2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四川省巴蜀新形象广告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成都睿视广告有限公司广告牌租金欠款29?178元; 二、被告四川省巴蜀新形象广告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成都睿视广告有限公司违约金2万元; 三、驳回原告成都睿视广告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若被告四川省巴蜀新形象广告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javascript:SLC(98761,0)?)》第二百五十三条(?javascript:SLC(98761,229)?)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16元(该款已由原告成都睿视广告有限公司预交),减半收取1358元,由原告成都睿视广告有限公司承担358元,被告四川省巴蜀新形象广告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承担1000元并在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成都睿视广告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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